包致金法官為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,並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。
包致金法官於1947年在香港出生。他於1970年在中殿律師學院取得英國大律師資格(於2001年成為該學院的榮譽主管委員),並於1971年取得香港大律師資格, 接著於1983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。於1971年至1989年期間,他在香港執業,並曾往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處理訴訟,其執業範圍主要為商法和公法。他於1989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,於1993年獲擢升為上訴法庭法官,再於1997年升任為終審法院法官。
在包致金法官出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十五年期間,該法院審理的所有憲政案件,他幾乎都曾參與其中。他對工作的熱誠和使命感,廣獲認同,深受業界尊重。
香港大學頒授名譽法學博士予包致金法官,以表彰他對香港及法律界所作出的貢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