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監先生:
包致金法官,人所熟悉的Kemy,是本港知名的執業大律師及法官,事實上,包致金得到社會各界不同階層的人士的信賴和敬重。
他的家族背景甚為有趣,母親一脈遠在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前十年,已在香江植根,到包致金的孫兒這一代,已經是這家族在香港的第七代!
包致金父親包大衛,在巴基斯坦西北邊陲省份土生土長;香港重光時,他跟隨不列顛印度軍隊到香港,在軍隊裡專司物流事務,於退役後留港管理碼頭貨倉。他到香港大學夜校進修並開始從商,及後經營證券公司,直至退休;幸好繼承家族生意的是包大衛的長子,而非包致金本人,實屬大眾之福。
包致金於1947年在香港出生,曾就讀英皇佐治五世學校,其後負笈英倫,學習法律,並於1970年取得英國大律師資格。翌年,他獲得香港大律師資格,成功在港執業,擅長商業和公司訴訟,並於1983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。
1989年包致金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,1993年他負責審理蘭桂坊人踏人導致二十一人喪生的事件,因而廣為大眾認識,其後獲擢升為上訴法庭法官。1997年香港脫離英國統治,回歸中國,包致金升任為終審法院常任法官,為香港市民作出重大貢獻。包致金享有極高聲譽,皆因其知識淵博,富同情心,又以在庭上健談聞名,且極富幽默感。資料顯示,他在任十五年,終審法院九成五的案件他都有份審理,參與率高於其他法官。
更重要的是,包致金向以司法理念開明,表達直率見稱,由於他的思想相當開明,所撰寫的異見判詞比終審法庭任何一位法官為多,他眾多的判詞都突顯了他在幾項重要問題的看法,他堅持香港司法獨立,反對向北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(人大)釋法,全力捍衛人權,尤其重視表達的自由和集會的自由。
校監先生,我相信你會容許我簡述包致金法官的一些極其重要的裁決。
包致金致力捍衛一國兩制原則,在若干案件上都盡力避免向北京尋求釋法,他最近期反對向人大尋求釋法的一宗是剛果案件,此案涉及香港法庭對國家豁免權應持的立場。
另一宗為人所熟悉的案件是吳小彤控告入境事務處一案,縱使北京經已為大陸單非兒童居港權釋法,但包致金仍嘗試據理力爭,以求減輕釋法帶來的影響;他認為所有受影響的兒童期望可留港定居是合乎法理的,雖然終審法院大部份法官並不認同他的看法,但是他們亦同情部份受影響的兒童。
包致金擁護人權,認為人權是對普通市民的保障,在「長毛」梁國雄控告香港特區政府一案,他提出了相當驚人的解說,他力排眾議,認為整個制度容許警察限制街頭示威,是有違基本法所賦予的人權。
對包致金而言,人權是秉持公義的基礎,套用他本人的話:「法律的制訂有很多的目的,但沒有一項比宣示、保障和實踐人權更為重要。」事實上,他強調人權是不容妥協的。在Prem Singh控訴入境事務處一案,他有以下英明的判詞:「將維護憲制的權利變成司法酌情權,等於將自由從磐石推至沙土。」
包致金所提出的既堅定又充滿憐憫的解說多不勝數,時間所限,難以盡述。由於包致金的判案作風,令他贏得司法評論員評為「法庭的良心」,有位出色的律師這樣說:「包致金法官獻身捍衛人權,是本地司法界的偶像。」
年屆六十五歲,包致金今年退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之職,然而,他的影響力不會因此而完全喪失,因為他已應特首梁振英先生邀任,出任終審法院的非常任法官,而大眾媒體幾乎不約而同表達惋惜之情,表示香港經已失去作風最開明的法官。
包致金的妻子鍾倩薇亦是一位出色的法官,任職高等法院,夫婦倆育有三名標緻女兒,她們皆步父母後塵,成為律師,讓父母引以為傲。
包致金跟港大有著深厚情誼,多年來,他積極支持港大的訴訟培訓課程,同時擔任法律學院「訟辯學會」的榮譽贊助人,並任名譽講師多年,最近更獲委任為名譽教授,我們熱切期待未來歲月會有更豐碩的合作成果。
包致金法官盡心竭力為香港服務,2012年獲頒授大紫荆勛章。
最後,容我節錄包致金最近在港大授課的一段講話:
「人權,以我所見,是人最基本賴以生存之權利,所有人都有權為自己爭取和賦予別人這等權利,以敷人之所以為人。此等權利乃與生俱來,法律應予以保障,包括:公民自由、財產保障(即使微不足道)、表達自由、群眾參與、互相尊重,以及可以維生之生活水平。總而言之,人權是讓社會各人都可以活出自我兼且有尊嚴地生活。」
校監先生,我謹欣然向閣下呈獻包致金法官,領受名譽法學博士學位。